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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管理办法(干部年休假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年休假管理办法,以及干部年休假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区中心血站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区中心血站

20**年12月28日

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

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每年可休5天,10年以上20年以下可休10天,20年以上15天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1、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2、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3、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4、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6、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7、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8、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9、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0、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11、其他事项 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务员报考条件:

公务员报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中国公民;

2、拥护党的领导;

3、良好的道德素质与品行;

4、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要求最低18周岁,最高不能超过35周岁。在报考公务员的时候,首先要了解具体的报考条件,对于其他报考资格条件也要进行了解。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带薪休假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年休假规定2022最新通知发放标准

一、2022年国家公休假具体规定是什么

公休假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法定的公休假遇上休息日,休息日应另外补假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企业职工年休假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新规定颁布前,暂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企业职工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休假期限为: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 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期限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遇公休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职工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的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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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规定细则

法律分析:(一)休假原则应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不增加人员编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门统筹拟定员工休假计划安排。1、员工自行安排或临时调整的休假计划,应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2、部门安排集体统一休假的,须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护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每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厂庆休假日。

(四)职工待岗或季节性停工时间超过本人年休假时间,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已享受年休假,当年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七)员工服务工龄满一年后的次日开始,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截止本年度内)。

(八)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二次),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不允许以小时(半日)为单位调休或请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

(九)公司要求各部门统筹安排部属员工享受年休假,如公司安排员工休假,员工不愿意休息的,则作自动放弃,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国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倍),并统一在次年1月份核发。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休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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