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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哪里有砖厂(今日河南红砖价格表)

巧家县砂砖厂属县办城镇集体企业,于1984年组建投产,为巧家县的建设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市场供需变化、环境保护等原因,于2003年12月停产。由于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的建设,我厂部分房屋设施位于淹没影响范围,根据《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淹没影响区巧家县砂砖厂补偿情况告知书》,我厂共获淹没影响补偿款6433996.32元。依据《关于巧家县砂砖厂停产停业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原职工身份的确认公告》对2003年停产停业时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了界定;为妥善处理好原职工安置工作,经符合身份界定的47名原职工讨论后,一致同意按照本安置方案实施安置。

第一章 安置原则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淹没影响区巧家县砂砖厂补偿情况告知书》中明确的补偿费用,首先用于人员安置补偿,待人员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后,依法清算。

第二章安置对象

依据《关于巧家县砂砖厂停产停业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原职工身份的确认公告》确认的47名原职工开会讨论后,全体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分为两类人员进行安置;其他人员一律不纳入安置范围,不进行任何补偿。

第一条第一类安置人员:

2003年12月(即2003年12月的工资花名册和考勤表上的在册人员)巧家县砂砖厂停产停业时在册的职工。

第二条第二类安置人员:

2003年12月(即2003年12月前已经离厂的人员)停产停业之前已经离厂的人员(即:2003停产停业前离厂的人员,离厂后没有办理过退厂手续、没有领取退厂费、没有提出过离职申请的人员)的人员,最终的人员名单以巧家县砂砖厂公示的名单为准。

第三条以下情形的人员不予安置的:

1、退厂领取过退厂费的人员;

2、向巧家县砂砖厂提出过申请离厂的人员;

3、由巧家县砂砖厂调至其他单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其他集体企业的);

4、经巧家县砂砖厂批准离厂的人员;

5、国家招考被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都不属于安置对象;

6、其他巧家县砂砖厂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三章安置标准

第四条第一类安置人员可享受下列补偿;

(一)安置费测算标准

安置费根据测算工龄,按照4000元/年标准进行安置。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测算,六个月以下(6个月以下包含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

(二)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补偿

依据国家相关缴纳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条第二类安置人员可享受下列补偿;

第二类人员可享受安置费。安置费根据测算工龄,按照4000元/年标准进行安置。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测算,六个月以下(6个月以下包含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

第六条工龄计算

(一)工龄年限:

工龄统计:以巧家县砂砖厂保存的工资花名册和考勤表为统计工龄依据。

所有人员的工龄以巧家县砂砖厂统计的为准。对巧家县砂砖厂统计的工龄有异议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砂砖厂审核确认后,属实的予以修正。

(二)军龄(加入工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测算工龄,按照退伍证等证明计算军龄。

军龄加入工龄统计应满足的条件为:1988年10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云政发〔1988〕177号文件)实施后,仍在巧家县砂砖厂工作的人员,其军龄纳入工龄计算。云政发〔1988〕177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厂人员的军龄不纳入工龄计算。

(三)行政单位下派人员的原工龄测算

1. 应当具备行政单位书面工作调动文件,其他工龄证明文件一律不予认可,并且是2003年停产停业时在厂的人员,原工龄的计算以调动文件的时间为准。

2. 行政单位下派或者调入的人员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按照1350元/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3、行政单位调入或者下派的人员在其他单位的工龄给予安置补偿的,应为其他单位未对其工龄进行过经济补偿或安置的,按本方案的标准进行安置;其他单位对其入厂前的工龄发放过经济补偿或安置费的,巧家县砂砖厂不予补偿。

第七条工伤人员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1.工伤认定的资料齐全的人员,有工伤鉴定书的。

2. 标准:按照云南省2008年的工伤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章安置过程的争议处理方式

第八条本安置方案涉及的各项安置补偿费用和标准,仅适用于同意本安置方案的人员。对于不予认可本安置方案的人员或对巧家县砂砖厂统计数据不认可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后,巧家县砂砖厂依法履行。

本安置方案的标准仅适用于双方协商一致的人员,对协商不一致的不适用本方案的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第九条巧家县砂砖厂留存资料由于当时历史原因,公布的人员的姓名与实际姓名不一致的,提交个人信息后经巧家县砂砖厂确认后,无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巧家县砂砖厂依安置方案和双方签订的相关文书进行安置。

第十条对本安置方案确认的人员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安置流程和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安置工作安排流程:

1、公示期:60天,本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届满90天后开始实施兑付;

2、办公地点:砂砖厂原职工宿舍;

联系人:李骥(李贤骥)电话:13578068396

联系人:李云虹电话:15894223504

第十二条领款流程

本人现场确认---提交资料---砂砖厂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通知签订书面文书---兑付

注:本安置方公布的人员名单涉及的全部人员,须经巧家县砂砖厂审核确认无误的,方可签字确认。

领款人需要准备提交的资料。

(一)本人现场确认签字;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注明:开户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复印件;

(三)登记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出具遗产分配公证书;公证书确认的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注明:开户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复印件。

注:巧家县砂砖厂对本安置方案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特别提示:根据《巧家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相关管理规定,请来访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疫工作。提前与我单位人员电话预约办理安置事宜,并提前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

巧家县砂砖厂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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