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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目表45类详细(第29类商标小项明细)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的基础,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灵活地运用商标注册策略,对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着非常重要作用。商标分为5种常见的类型,分别是:商品商标、集体商标、服务商标、驰名商标、证明商标。这些类型彼此有哪些区别呢?


商品商标


将商标指定使用在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分不同产品来源的商标,叫做商品商标或产品商标。依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34类别是商品类别;第35-45类别是服务类别。因此,指定第1-34类别上的商标,都可以叫做商品/产品商标。如“可口可乐”指定在第32类别的“饮料”上,如“好孩子”指定在第28类别的“玩具”上。这些商标都可成为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将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用来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商标,叫做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对应。依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5-45类别是服务类别,指定第35-45类别上的商标,叫做服务商标。如“广州酒家”指定在第43类别的“餐厅”上。



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换言之,如果某一产品/服务上的商标是集体商标,表明这个商品/服务的提供者是该集体商标所有人的成员之一。比如“沙县小吃”,你也许不相信它是集体商标,它和你满大街见到的“沙县小吃”不一样。1997年沙县政府就已经主导成立了“沙县小吃同业工会”的组织;在2006年沙县小吃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证明商标


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发展中心注册的商标,该标志供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企业使用。若某企业的产品上标有“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其产品符合绿色食品品质要求。



驰名商标


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例如:“老干妈”“全聚德”等。过去,驰名商标被赋予的商业价值似乎被其法律价值更大。但自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算是把驰名商标正本清源,禁止在广告宣传中标记“驰名商标”,去掉其营销广告等商业价值,还原其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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